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。
2020年12月26日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不慎将原告郭某撞伤。
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原告住院治疗稳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,并认定护理期、营养期均为定残前一天及完全护理依赖。
原告向法庭主张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后期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10万元。
经法庭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0万元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被告不服判决上诉、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。经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告拿回全部赔偿金结案。